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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1-01-08 14:01:00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關于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關于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對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理解中,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是指權利要求應當?shù)玫秸f明書的支持;經常有一種誤解,即:當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即權利要求書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也就是說,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具體說明如下:

  1. 對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選擇方式概括的權利要求,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2.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xiàn)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該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種或幾種方式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蓋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3. 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并不清楚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替代方式,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
  4. 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許的。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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